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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地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结构

托马斯·海贝勒

在展开本文的论述之前,我们首先要回答。中国是否确实存在、发展着公民社会。我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公民社会,但正在出现公民社会的结构。这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从公民社会的定义来看,它涉及的范围是那些介于国家和私人(或家庭)之间的活动。在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中,它具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在西方概念里,国家、家庭和私人活动是相互分离的,在某种情况下彼此联系,共同作用;第二,西方概念里的公民社会指的是独立于国家的社会活动。但是我们可以对现代化有不同的定义,为什么不可以发展出不同于西方语境的公民社会概念呢。我认为在世界不同的地方对公民社会可以有不同定义,也正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已经出现了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

我的基本论点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模式是自上而下推进的,这不同于欧美的自下而上模式。我们在中国任何地方都能够发现,一些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正在形成,但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是,这些结构是自上而下形成的。基于此,我提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专制模式,或可以称之为狭隘的公民社会模式,它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

下面讨论中国的公民社会能否形成和得到发展。

第一部分:中国公民社会的概念

在已有关于中国公民社会能否形成和发展的讨论中,正反双方各执己见。反对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公民社会仅和民主制度相联;第二,在中国还没有形成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分离;第三,中国是个执政党控制的国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有三条理由支持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可能:第一,中国学者已经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探讨,我认为西方学者应该对此引起重视,因为中国的学者已经采用了公民社会的概念并做出了相关论证,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第二,公民社会结构的出现可以先于民主化进程,因此,即便在权威控制阶段,我们仍然可以发展出公民社会的结构;第三,中国已经具备了产生公民社会的先决条件。

引言中已经提到,中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是截然不同的。在中国,“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指的是社会公众,而“市民社会”多指城市居民而非农民或农村地区的人口。中国的公民社会概念呈现出非对抗性,即国家和社会不是对抗性的两面,而在西方国家,国家和社会的对抗性是公民社会概念的重要部分。在中国语境下的公民社会定义中,我们发现国家和公民社会是相互交织和相互影响的。因此我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结构的产生更多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

为什么公民社会的概念内涵在中西方产生这种差异。一方面,中国仍处于国家体制机制建构的进程中,包括法律体系在内的各种体系的运作尚待改进,目前对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做出的任何改变都有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为,这可以用政府组织和民众的“文明竞争力缺乏”来解释。另一方面,中国正经历着时代性的价值观转变,这使得国家和民众都有必要学习和内化新的社会准则,公共领域和公共控制等新兴词汇正伴随着网络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起而出现。

基于这些差异性,我研究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是否有这样的领域出现,它一方面不完全自治,另一方面又不与国家保持完全一致,换言之,它不完全依赖于国家,同时也不完全与国家割离。我试图确证,在中国是否已经出现那些自治社会领域的核心基础。我定义的中国公民社会是:在党政国家之外出现了公共领域。

第二部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可能性:理论框架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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