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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几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对农村电网进行建设与改造,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布局合理、电压稳定、供电可靠,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电力消费和经济发展。改造后农村电网现状如何。笔者对江苏**县农村电网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县5年内农网改造先后共投入亿元资金,对全县农村电网进行建设与改造。据统计,该县2002年底工业总产值实现亿元,农村工业占,与农网改造前相比分别增长83,。城乡电网同价后,农村到户电价平均下降元/千瓦时,减轻农民负担630万元。就在人们喜尝收获成果的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将黑

手伸向农村电网,他们盗窃电力设施,使农村电力资产蒙受很大损失,扰乱了农村供电秩序,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给社会稳定制造事端。

5年内,该县农村电力设施被盗达100起,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恢复建设需万元,被盗(220伏~10千伏)线路长达31202米,盗窃的各类金具及配电设备重约9吨。盗窃范围涉及全县乡镇总数的88,有76个生产组万人口受害,影响农田灌溉52800多亩。

一、农电设施缘何屡屡被盗农村电力设施为何屡屡被盗,究其原因错综复杂

1.农村电力设施点多、面广、布点分散**县县域面积平方千米(陆地平方千米)。”两改一同价”后,全县农村10千伏线路千米,低压线路6200千米,农村配电台区1438台,农户80891户,招用农村电工人均管理的线路千米。城乡管理一体化是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农村电工日常负责几百户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

作,24小时负责客户的报修维护,还要参与工程施工,再要每天抽空巡视线路不合实际。线路长加之布点多、面积广,因而电力设施难管理又易盗且不易及时侦破。而一些季节性用电的农业机井和偏辟的线路,为考虑降低损耗,一旦不排灌便中止供电,也就成了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

2.”两改一同价”后,农村电网的产权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村电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农村电力资产应由过去的”集体”变成现在的”国有”,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电力部门,使用权仍属过去的农村用户,这是一项大政方针。但在归属过程中,没有明确两者之间对农电资产保护的关系。过去,村级组织对电网管理还比较重视,如果被盗,是自筹资金负责架设。现在变了,在**县金沟供电所管辖的李坝村五组,2003年4月1200米机井低压线路被盗,村民没有报警反而强

烈要求供电所恢复供电。供电所重新架设后,与该组签了护线协议。同年10月份,该组同地点线路再次被盗,村民将电话打进县政府热线,尽管有协议,对于用电心切的群众,供电所又不得不迅速架设将线路恢复了供电。用当地村民的话讲:”我不欠电费,你就得给电我用,其它我不管。”这都是由于产权、责任不清引发的争议和隐患。

3.谁是真正的电力设施保护者不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这样大家都是电力设施保护者,可一旦发生线路盗窃案后,又谁都不承担这个责任。

4.有买的就有卖的,销赃源头活跃全县共有收购废旧物资点60余家,其中也有没取得正规经营执照的。在利益

驱动下,使偷盗、销赃者走到了一起。在一次清理收购点时,发现某镇一家收购站有被剪断的导线,询问无结果,公安部门只能将导线暂时封存。没对收购者问出一个说法,销赃者又可以正当经营。而公安部门因为要处理社会上各类不同的案件,再处理一般性盗窃电力设施案件也就力不从心,这样就出现了举报无人管、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得力的不良局面。

二、如何保护我们的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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