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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六条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

第七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10、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第八条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帧/秒,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3、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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