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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转致在执法中的应用

法律转致包括监督主体的转致和监督依据的转致,准确把握法律转致对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意义重大,现行法规中有关转致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对于电信行业不正当竞争、招投标活动中的部分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吸储或放贷以及医疗机构人员收受药品回扣、建筑行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有专门法进行调整,所以工商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以上是采取法律转致以后执法权限的转移的情形,此外还有执法权限不转移但适用法律转移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伪造产地,冒用认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转致到《产品质量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转致到《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照此条规定,对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如果专门法有规定的,应适用专门法。例如:对制售不合格饲料行为的处罚,应该转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由农业部门管辖(监督主体转致);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编号的,应该转致《电信管理条例》,由电信部

门管辖(监督主体转致)。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此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无照经营均有处罚规定,应该从其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将对无照经营的处罚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致到金融监管部门(监督主体转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将有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管辖权转致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切忌不加分析地适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一律按照无照经营定性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除了对违反“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三包规定以及属于“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其他冒牌、虚假宣传、经销不合格品、制售淘汰产品行为均应转致其他法律法规处罚。

《公司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还规定:特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出《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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