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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苏政发〔2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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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经费保障方面,不少地方政府投入责任不够落实、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迫切需要从完善机制入手认真加以解决。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有利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原则,从增强县级财政平衡能力出发,调整完善省对县、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从体制上与乡镇脱钩。通过省级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结合、县级财政依法统筹安排,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规范合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抓好免收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确保免收学杂费的政策落实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位学生。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保证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接受义务教育。对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地区由县级财政承担。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标准列入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住宿费由学校负责免除。

三、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后,所需公用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省里制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并逐年提高,确保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从2007年起将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原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2007年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30元、初中每生每年350元。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和免学杂费前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的原则,制定本地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省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补助比例安排对经济薄弱地区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

四、健全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和地方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县级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在同一县域范围内,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省标补贴,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一步落实教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切实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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