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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商丘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余学友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园林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规划区内市管道路和市管绿地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的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一经查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相匹配的绿化经常性投入机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宾馆、饭店、体育馆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四)新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

(五)新建学校和30层以上建筑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新建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40%

(七)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5%,不高于20%

(八)对外交通运输用地内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九)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十)改建、扩建、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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