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一篇: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据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党支部成员及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支部及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该领导班子的处理。
(一)对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厂党支部或厂规定部署、要求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实施。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正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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