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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一系列的新行政法规的出台,昭示着我国在法治行政、法治治国的道路上已初具规模具有了一定的基础,《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在26段文字中用了三段阐述法治国家建设问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16个部分60条中用了三个部分共11条阐述了我党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新举措,分量之重、篇幅之大,史无前例。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首次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法治的社会,我们难以想象会有真正的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党的十八大也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我国目前正处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通过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深度思考并结合自身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获经验,我将做以下四点详细分析:

一、行政立法

首先纵观我国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明显表现出民主精神增强、行政立法体系日趋完善的特征。今后行政立法应坚持:维护法治统

一、民主公开、规范授权立法等原则。遵循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立法总要配置救济手段的原则。

新近颁布施行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已经尽量多地规定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决定时,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赔偿;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还规定对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不利处分,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另外在立法程序方面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都尽量多地倾听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使得立法民主获得程序上的保障。听取意见多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已然成为我国行政立法民主化潮流的新动力。

行政法的体系日趋完善。从我国行政立法数量增加速度趋缓和历届人大法律修改决定增加的趋势,可以说明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行政立法的复杂性增加,在行政立法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点,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行政立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一定要有宪法和法律作依据。一般应在总则里明确载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规章还应载明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也应当载明其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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