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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见附件一)。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本工种作业的工具、设备,并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

(五)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三)培训安全保证体系完善;

(四)培训教学场所、设备及设施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五)培训教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

第十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教学工作。

特种作业教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资格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训资格的单位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二),按分级管理原则,省属培训单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培训单位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认可其培训资格,并颁发《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培训单位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定或组织编印。

第十四条培训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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