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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一、岗位职责

1、本岗位职责依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2、负责人对销售点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销售点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

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认真执行销售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

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审核资料,并复印存档,供兽药管理部门检查;

7、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一)兽药质量验收

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等。

(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一下内容。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2、合法性审核

(1)必须是经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3、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二)兽药产品的入库

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

(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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