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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共运行,电气设备检修、试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拆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

(十一)压力容器操作。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经济贸易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初学者不大于45周岁;

(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者男不能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不能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相应特种作业工种所需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的在职人员、社会待业人员,以及技校、职业中学、中专、大专院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在校理工科学生。第四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前,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本工种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学习和训练。

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教学场地、手段和设施符合本工种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的要求;

(二)有满足教学要求,获得资格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以及保证培训质量的教学计划;

(五)有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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