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实施办法[小编推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奖惩办法、考核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情况,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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