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
第三条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办事人自接受一次性告知后,若未补齐所需材料,则视为无效报件。
第四条对于办事人手续、资料不全的,承办人要在补办件通知单上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项。
第五条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报件业务,应补齐材料方可收费受理,承诺时限按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对于退回件,承办人应填写退回件通知单,说明退回的理由。对于把握不准的办件,可先按承诺件受理,经请示研究后确认为退回件的,再以退回件通知单退回。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若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便民服务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
第二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
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
书面告知。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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