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应急救援制度
编制日期:2011-01-01执行日期:2011-01-01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公司井下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
第三条必须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各职能部室、安监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二、瓦斯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七条必须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八条每月初必须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第九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防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十二条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第十三条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漏出时,可采用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藏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采用钻孔自然排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使用风机排出回风隅角瓦斯。
第十五条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高温、异常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三、外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十八条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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