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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实现公司车辆档案规范管理,加强车辆监管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单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车辆)。

三、具体内容:

1、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行驶证、保险单、购置发票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并按要求建立车辆台账表。

2、公司所有车辆都必须建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中应包含车型、车号、电池容量、停放地(租赁单位)、自编号等,并做到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由安全运营部专人保管、填写、记录,不得遗漏

3、车辆档案非经许可,不得随意转借,根据年检、年审随时更新

4、建立车辆档案时应按要求做到清晰、准确、真实、全面,能反映车辆的实际状况

5、车辆档案分类保管,方便查询

6、车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修使车辆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7、根据公司形式发展及领导要求,不断完善

本制度自十月一日起执行。篇二:车辆档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神,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强化行业监管,保障运输安全生产,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车辆管理科反馈。

在用车辆的建档工作应结合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一并进行。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时,在用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建档和登记手续,并自行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同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应按照《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建立档案。

附: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车辆检测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的样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定,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样式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自行印制;车辆管理档案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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