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0〕8号【发布日期】
2010-01-21【生效日期】
2010-01-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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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0-02-2610:34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0〕8号
【发布日期】
2010-01-21【实施日期】
2010-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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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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