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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5篇材料]

第一篇: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其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且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独立企业法人。

签订《监管协议书》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相对应。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协议书》;

(二)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三)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四)监管项目各阶段详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未签订《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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