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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三亚市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买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开户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银行。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筑工程建设安装成本费用和装修成本费用。若商品房开发项目按毛坯房交付使用,则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不包括装修成本费用。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项目已缴清相关税费,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终止。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本市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

第十条申请开立监管账户程序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书及企业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后向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开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开立监管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税务登记证明;(5)用款计划书;(6)土地使用权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8)测绘报告;(9)项目手册;

(10)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表;(11)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12)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第

2、

3、

4、

6、

7、8点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第

1、

5、

9、

10、

11、12点材料审核原件并留存

二、审核

房产信息中心受理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三、开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规划批准的项目名称组成。

第三章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与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即“开户银行”)和房产信息中心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发文单位拟定。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相关信息。

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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