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篇: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2.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5锅炉、压力容器。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3.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4.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4.1.1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行政部审核。
4.1.2行政部初审后,通知申报部门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
4.1.3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行政部备案、存档。行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填报“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4.1.4“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5、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5.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5.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5.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部门及个人应向行政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6.1行政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6.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行政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与地点等);
6.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深圳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4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6.5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6.6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7.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公司不予负担;
7.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行政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7.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7.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7.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8、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8.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8.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8.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8.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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