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提升我国沿边开放水平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支持和促进云南桥头堡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大通道,沿边开发开放的试验区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区,外向型的特色产业基地,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示范区,西南重要流域的生态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积极支持云南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一)支持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对云南桥头堡建设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二)支持做好产业发展服务工作。对云南国际大通道建设、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落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培育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现代物流业、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服务工作。
二、积极支持云南内资企业发展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四)放宽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含3个)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五)鼓励企业拓宽出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支持探索企业出资方式,鼓励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对申请以股权出资以及股权出质登记的,依据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积极支持云南外资企业发展
(六)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七)积极支持云南省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积极支持云南州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符合条件的云南边境州(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支持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八)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业发展。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开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开办外资广告企业。
(九)支持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投资。在国家已先期在云南开展东盟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投资方式,畅通投资渠道,经审批部门批准,外汇部门核准,支持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以人民币出资投资。
四、积极支持云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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