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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

皖人社发[2010]7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药品目录》使用范围,其支付范围品种、使用管理按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使用范围。

四、规范《药品目录》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先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先付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各市、县(区)不得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各市可按规定制定适度的参保个人先付比例。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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