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维护管理,明确车辆使用、维护、维修及费用结算等职责,保证车辆长周期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新建厂区等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设备处是厂区机动车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以及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产协调处下属特种车辆组车辆检修管理工作;
(三)负责完成特种车辆的年检、年审工作;
(四)负责建立厂内机动车辆设备技术档案和检验台帐;
(五)负责监督检查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支付厂区机动车辆检修、大修费用;
(七)负责与车辆外协维修单位签订合同与车辆检修质量验收工作;
(八)负责验收厂内机动车辆各类配件质量;
(九)负责申报特种车辆培训及操作人员的取复证工作。
第六条生产协调处是依据生产需求调配使用厂区机动车辆管理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生产负荷情况和生产系统用车情况,合理调配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
(二)生产调度根据生产系统用车情况,负责开具《特种车辆派车单》;
(三)负责对各车间提出临时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情况,开具《特种车辆派车单》;
(四)负责在应急状况或特殊情况下直接派遣厂内机动车辆;
(五)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危险区域审批工作;
(六)负责建立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标准和加换油标准;
(七)负责控制厂内机动车辆柴油费用;
(八)负责特种车辆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处是厂内机动车辆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同时是消防车、救护车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检查厂内各类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行使;
(二)负责厂内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操作;
(三)负责安全处下属消防站车辆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四)负责申报消防站车辆的日常消耗材料;
(五)负责编制年度消防、救护车辆检修、大修计划、具体实施内容和消耗费用统计工作;
(六)负责向设备处申报消防、救护车辆年度大修计划,车辆各项消耗费用;
(七)负责在应急状况或特殊情况(如火灾、水灾、救援、消防通道疏通、启动应急预案等)下直接与生产协调处指挥系统联系,由生产指挥直接派遣厂内各类机动车辆。
第七条所属各车间是使用厂内机动车辆的申请部门,同时是机动车辆现场使用负责部门,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生产系统用车情况及时向生产协调处指挥系统提出用车申请;
(二)负责向生产协调处指挥系统提出临时用车申请;
(三)负责本界区内机动车辆现场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生产系统协调特种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各个车间使用特种车辆前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派车单》,其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生产临时用车流程:各车间、处室在使用特种车辆前必须向生产指挥系统调度处提出申请,生产调度依据车间申请用车内容进行判定是否需要使用,按照《特种车辆派车单》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调度留存根,用车部门将派车单送至特种车辆组组长,特种车辆组组长依据派车单内容派遣相应车辆并保留派车单;
(二)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车辆派车单》内容中额定用车时间内完成作业,若因作业时间超出派车单中车辆使用时间,要求车辆使用单位将派车单拿至生产调度处对使用时间进行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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