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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政策予以处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出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1)出让土地年期的有限性。企业取得的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无限期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期也不同。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需申请续期,并支付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流动性。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法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和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有最完整的权能。

(二)出让政策的演变

1、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此后不久,明确了国有土地实行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时,将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实行出让政策,变划拨土地为出让上地,成为改制国有企业和政府处置土地资产的当然选择。

2、20世纪90年代初,《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人股

3、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系统地整合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适用的范围及基本政策导向,即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1999年,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5、2001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需要转为出让(租赁)土地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取消了此前一直实行近十年的土地出让(租赁)审批制,使出让(租赁)政策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变得更加灵活和便捷

之后,针对纺织企业限产压锭、企。比债权转股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改革,土地出让政策在技术操作层面也相应进行了细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出让政策日臻完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三)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中,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括为,凡属于以下情况的改制行为.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位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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