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中心参加公司会议工作细则
贵州中小企业基地法律服务中心
2011年6月28日
第一条、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公司会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条、参加公司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第四条、应当参加的公司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律师可以参加。第五条、参加公司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制作《法律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第六条、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参加公司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第八条、《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九条、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会议纪要作用。
第十条、本细则经贵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二篇: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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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第七条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并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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