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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发布日期】

2010-04-29

【生效日期】

2010-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及拟定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程序,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决定、公布和政府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决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章和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

规章和法规草案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六条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者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二)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

(四)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可操作性;

(五)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科学、合理规范社会关系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是本市规章制定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时作为市政府法规规章草拟机构(以下简称市法规规章草拟机构),承担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和法规草案集中草拟工作。

市政府应当建立市法规规章草拟机构立法草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机制。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立法事项,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组织进行规章和法规草案的集中草拟或者委托草拟;

(三)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规章的清理、解释、备案以及公布工作;

(五)对已发布并实施1年以上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六)其他有关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和法规立法建议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和法规立法建议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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