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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经营食品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篇:食品经营制度-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十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十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十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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