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
卫监督发〔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上述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标准执行。
三、生产使用食品用香精应当按照《食用香精》(qb/t1505)、《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标准执行。卫生部监督局:010-68792408(传真)
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010-82260312(传真)
卫生部质检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篇: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上述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标准执行。
(未完,全文共3183字,当前显示9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