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本钢集团公务用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本钢浦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总务室(以下简称总务室)是本钢浦项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本钢浦项各部门以及电镀锌产线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二、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用车。
三、负责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四、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
五、负责本钢浦项各部门生产应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况的人员用车。
第三章派车方式
第四条公务用车以领导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生产调度用车三种方式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四章派车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派车原则
一、原则先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工作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优先保证电镀锌产线对外联系工作;生产调度用车由生产部调度室统一调配。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车辆使用时,应提前30分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需要所属部门正、副部长签字),要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包括目的、用车时间、出车点等),总务室负责车辆调遣人员应根据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车辆。车辆使用人员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与本钢浦项工作无关事情,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司机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各部应提前半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总务室根据各部的需求给予合理安排。
第六条长途车派车原则
一、目的地为本溪市外的车辆即称长途车辆。
二、如需要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各部应提前一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并协助总务室做好与外方专家的联系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区的并且要使用车辆时,应首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总务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车辆。出长途车辆当日无法返回时,须征得总经理获准,并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有总经理签字后,总务室方可安排车辆。
第五章用车制度
第七条公务用车由综合部总务室统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或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用车,各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室提出要求,由总务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临时用车,由调度协调安排车辆。
第九条长途车辆临时增加时间或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的随车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务室说明情况,由总务室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条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工程、维修、生产等其他特殊用车需求,各单位应报给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遵守本钢浦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总务室对各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依据本钢浦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落实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增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支队所使用的公用车辆。
第二条公务车责任人及驾驶人员是指公务车所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负责人指定的车辆驾驶人。
(未完,全文共5797字,当前显示144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