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五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第七条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体现学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卫计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行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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