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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牧区成品油市场网络体系,加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保障农村牧区成品油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设置在乡镇公路及以下范围内,且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旗县公路3公里以上的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包括水上加油站,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设立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三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颁发,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盟市商务局负责对本地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

1调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六条农村牧区加油网点销售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种润滑油。

第二章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

第七条

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要坚持“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方便群众、服务经济”的原则,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布局规划。

第八条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置应远离居民聚集区50米以上,既要方便农村牧区生产需要和农牧民生活需要,又要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九条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要求:

(一)以农牧民聚集区(中心村)、交通运输聚集区为主,也可设在乡村之间道路上;

(二)服务半径不少于3公里,间距原则上应保持10公里;

(三)2万人以下乡镇可设立1-2座加油网点,2-5万人以下乡镇可设立2-3座加油网点,5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可设立3-4座加油网点;

(四)加油网点选址间距不得违反加油站间距设置规定

第三章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要符合当地加

2油网点发展规划,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网点布局符合全区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供油协议;

(三)加油网点的设计与施工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五)储油罐总容积不得大于40立方米和单罐容积不得大于20立方米;

(六)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并经相关部门培训

第十一条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建设规划核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旗县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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