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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01[精选5篇]

第一篇: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01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

(冀商改字〔2005〕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参照国务院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河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生产服务,只经营柴油、润滑油,加油机在三枪以下,储油量不超过三十立方米的零售站点。所称各市县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各市县从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河北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各设区市商务局(油管办)负责对本市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颁发。

1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由于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只经营柴油、润滑油。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有与具有合法批发资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二)网点布局符合当地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20万元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计量鉴定合格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网点地址进行现场勘察,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审批。

第八条

新建零售网点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第

三、第

五、第

六、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河北省成品油

2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档案,每年三月底前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负责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十一条

对现有和新建的零售网点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并参照加油站的管理予以监管。各县(市、区)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扩大规模改建为加油站。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只能经营柴油、润滑油,个别繁华集镇确需要增加汽油的,要报省商务厅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网点证书,同时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注销登记。各批发企业不得向成品油零售网点供应汽油。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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