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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7〕国管财字第199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一)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

保密电话按有关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安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第四条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第五条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110元;

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80元;

个别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50元。

第六条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凭据报销。

第七条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予收回住宅电话;如果本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接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安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按300元包干使用。

第九条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因故离开本单位或去世,由单位收回住宅公务电话。如个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

第十条住宅区与办公区接近的单位,住宅公务电话应利用电话总机安装分机,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应低于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宅公务电话限额费用不属于补贴、津贴性质,不计入个人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未完,全文共5953字,当前显示14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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