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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要求,各市、县(区)要通过持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强化技术指导和业务督导,确保2013年10月底前,在全区新建100万城乡居民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力争到2013年底,全区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70%以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目标任务数见附表1。

二、提高档案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有关要求,完善档案内容,落实服务项目,进一步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既要保证健康档案的真实性,更要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对已经建立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拉网式回头看”,对照规范要求逐项进行查漏补缺,着力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

三、加大指导培训。要继续强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中指导、督导职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力度,切实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要逐级开展卫生行政管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四、落实补助经费。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

调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要严格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结算制,保障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完善绩效考核。各市、县(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绩效考核办法,把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的拨付与电子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要将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与基层评先争优挂钩,未完成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任务的市、县(区),卫生局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未完成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

六、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加强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是落实医改重点工作、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措施。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建档工作进展情况,疏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顺

利进行。各地要将落实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于2013年3月30日前报卫生厅妇社处、农卫处。

七、做好信息报送。从2013年4月起,全区实行规范化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月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辖区内规范化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具体内容见附表2。

第二篇:修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整改通知关于做好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与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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