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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试行)发布时间:2010-2-2来源:区疾控中心

浙江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科学规范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促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公民素质教育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部门合作、社会动员,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的社会教育活动,目标是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各种公共场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第二章组织与网络建设

第四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在各级政府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价,各有关单位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依法管理、财政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条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平台,社区责任医生(乡村医生)为骨干,社区居委会(村)为基础的城乡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有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服务设施和网络。积极鼓励社团组织参与大众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第三章专业机构职能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建设,应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律政策、工作规划,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健康教育所(科),或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健康教育所。第九条县及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健康教育所(科)或有独立编制的健康教育所,应合理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计划设计、实施、评价和组织指导、社会动员、传播与教育、行为与心理干预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专业知识培训,配备必需的设施和设备。第十条各级政府要保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结构中,要把健康教育作为优先领域,增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费投入,并随公共卫生经费财政投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要根据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健康问题,充分运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和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加强行为干预,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减少健康危险因素,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省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职责

(一)开展需求调查,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及考核评价标准

(二)对各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对各市、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

(三)对全省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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