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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标准工时更需要标准

相对标准工时而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称为“非标准工时”(本文暂简称为“非标准工时”)。我国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非标准工时”审批制度。14年来,我们积累了许多经验,形成了一套从申请、审批、执行到管理的一系列操作规范。“非标准工时”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贡献卓著。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对“非标准工时”制度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尤其是在金融危机逐步蔓延,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多变的当今,许多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非标准工时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但由于以前接触较少,个别用人单位在申请、报批和执行这一制度的过程时,暴露出一些疏漏和准备不足——

1、概念理解有偏颇。虽然我国的“非标准工时”审批制度已经执行了14年多,但由于受经济转型和就业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宣传和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时间有早有晚,标准有高有低。总体的宣传力度和效果一直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还没有象社会保险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等主要法律那样深入人心,还没有让所有的企业和职工“看懂、听懂、会用”。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就是“有活就干,没活就休班”,就可以随意“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休班的时候也不用发基本工资。有的企业没有详细向职工宣传、讲解和贯彻“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规范文件和标准要求,就直接提出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方案,有的工会或职工代表虽然还不能全面接受,但也因为当着领导的面而不便公开表示反对,而违心签字同意。个别企业领导只考虑企业生产,不但自己没有真正明白非标准工时的全部意义,也不想让职工知道得太多。曾经有个食品厂的职工问厂长:“我们原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挺好,为什么要改成综合工时制度。”“问那么多干什么。反正对企业和你们有好处。”在似懂非懂的情况下,就让职工糊里糊涂签字同意,或明或暗地损害了职工利益,即使能获得批准,也执行不好。有的企业审批前只向职工大讲“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好处”,很少提及加班和加班费等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职工不能完全透彻地理解“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走完了程序,就把申请和审批表报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批复。极个别的个体私营企业,甚至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就擅自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又不严格按规定执行,致使职工在朦朦胧胧中损失了加班费和休息权。有的职工不明就里,以为实行非标准工时,就是上下班不受限制,自己有事的时候,可以多请假,自己没事的时候,可以无限制地加班,多加班,就能多挣钱,甚至还“要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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