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未完,全文共18039字,当前显示15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