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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做好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通知

核心提示:

按照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按照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重要意义卫生监督协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新增项目,项目的实施是整合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的有力举措,对于加强卫生监督工作与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软、硬件建设,特别是要选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包括卫生监督检查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实施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抓住机遇,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要抓住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实施的机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依托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推行基层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场所、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综合考虑人员编制、协管工作量、服务范围及人口,确定1名以上专职卫生监督检查员具体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

卫生监督检查员主要履行卫生监督检查职责,无行政处罚权,其检查记录可作为案件来源,要依照《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08〕57号)要求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证》,被聘任后,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工作上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双重管理,在履行职务时,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信息员原则上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负责所在区域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三、明确分工,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任务各县(区)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监管主体,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协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工作职责、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守则和绩效考核、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协管服务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学习掌握协管服务技能,努力提供规范服务。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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