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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沟煤矿劳务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劳务用工管理,满足本矿生产需要,符合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员管理规定,按照集团公司对劳务人员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用工计划管理

1、劳务用工定编定员:各单位在保证主要技术工种的前提下,所缺人员由劳务人员补充。矿结合实际对各单位劳务人员按照岗位进行合理定员。具体定员详见:2011年各单位劳务用工核定表。另外,当各单位作业系统、岗位设置等发生变化时定员将进行实时调整。

2、劳务用工审批程序。各单位根据实时定员人数及实际在册人数编报劳务人员需求计划申请,如只需矿内在册人员进行调整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营办负责调配;如需新增劳务人员时,经分管领导和矿长审批后,由经营办负责上报人力资源部、劳务用工办审批、督办。

3、劳务用工派遣。劳务用工办负责按时派遣符合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劳务用工使用管理

1、劳务人员到矿时,必须要与集团公司指定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了派遣手续,否则矿里不予接受

2、矿主要负责劳务工日常使用管理

3、初次派遣的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特别工种要求的年龄另行规定),并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外出务工证、婚育证、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担保协议书(与在册正式工签订)。由经营办负责对派遣的人员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务工要及时退回劳务用工办。

4、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劳

1务工的管理,把劳务工的管理真正纳入本单位管理之中。各区队队长是全队劳务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劳务用工培训管理

劳务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基本安全常识培训由生产准备处劳务用工办负责;矿级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等培训由矿安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合格后由经安管办负责办理入井证、经营办负责灯卡等相关证件;岗位操作技能、岗位标准、危险源辨识及手指口述等培训由各队负责。经各区队培训考试合格后报经营办,由经营办按照证件管理权限负责办理相关操作证件。

四、劳务用工试用期管理

1、输入的劳务人员分配到各使用单位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责成班长或责任心强、生产经验丰富的人员带领工作,并签订师徒协议,时间为1年

2、试用期限为。使用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试用期限为10天,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试用期限为30天。

3、试用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考核。经考核(考试)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营办,由经营办负责与劳务用工办办理终止劳务用工关系手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者正式使用。

4、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岗位标准工资的80%

五、劳务工工资管理

1、劳务费分配执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2、劳务费发放实行总额控制,使用单位二次分配的办法

3、各单位劳务工工资总额以矿定员人数为准,分工种计取工资单价,

2出勤率按90%计算,工资单价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4、因生产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劳务费按使用单位的普通工种工资标准执行

5、各单位月度劳务工工资总额=∑各工种人数×工资单价×90%

6、劳务工工资结算标准中包含了井下艰苦岗位津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执行井下采掘工15元/工,井下辅助工10元/工;前夜班津贴6元/工,后夜班津贴8元/工。各单位在二次分配劳务工工资时,艰苦岗位津贴要明确体现。

7、劳务工工资由经营办按月依据岗位定员及临时抽调人员情况和《劳务工工资结算标准》进行核定,各单位二次分配不得突破核定总额,原则劳务工工资上下浮动不超过本工种结算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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