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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与特征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参加承包关系,获得本集体所发包的土地之经营权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作为一种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其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方式,分为两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4、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承包方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发[2016]1号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三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所有权:集体所有,不得自由流转。承包权:归承包人,不得自由流转。经营权:归承包人,可以自由流转。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主要是对土地承包权的确权;

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获得承包权时自然取得经营权,另一个是通过土地流转获得。

第二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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