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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

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编辑本段

二、封建社会

1.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国有制有屯田和各类官田,私有制有贵族、官僚、庶民等各种不同类型地主所有制。此外还有不专属于封建土地制度,而在私有制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两千多年来的地主制经济中,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对地权形式具有重大作用。又因土地可以买卖,地权集中和分散因时而异。各类所有制形式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它的发展变化制约着其他各类所有制,尤其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长。

春秋战国至西汉的土地制度关于早期封建社会的分期,中国史学界有不同看法。多数学者主张春秋战国是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时期(有人认为是从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有人认为是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这种过渡体现为统治者由重视人口转而重视土地,如东周庄王十一年(公元前686)齐国之"相地而衰征",以后有晋国之"作爰田",鲁国之"初税亩",楚国之"量入修赋",郑国之"作丘赋",秦国之"初租禾"等。这些赋税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土地制度的改革。这一过渡经历了约300年。其间首先发展起来的是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同时也发展出来各种类型地主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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