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计划外雇用临时用工,加强劳务用工监督力度,落实劳务管理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是劳务用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核定各用工单位劳务人员职数、工资标准,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劳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有权要求清退不符合雇用条件的劳务人员。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劳务管理方面政策、法令和法规。
2、安全生产部是全公司劳务人员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新录用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并审查其违法、违纪情况。对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有权拒绝录用或禁止其上岗工作。负责为已雇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厂证件,对不符合安规录用条件和违章作业的人员,有权提出停止工作和清退劳务人员的建议。
3、工程部负责外部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审核外部工程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规程培训和考试。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管理。
4、计划部负责工程费用的人工费预算进行标准核定,综合管理部根据每项工程的人工费预算对工程实际用工进行审批。
二、管理程序
1、本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雇用劳务用工,提出劳务雇用计划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经理及总经理批准,且在雇用计划内进行控制使用。各用工单位负责劳务人员使用、考勤、工资报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等。
2、本着依法用工的原则,对雇用的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有法律效率的劳务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三、管理内容、方法及待遇:
1、劳务人员基本条件
(1)必须热爱本岗位工作。
(2)身体健康,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所要求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录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
(4)无违法违纪行为。
2、对劳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及工器具,不得违章作业,因出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2)必须遵守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各种活动,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负。
3、待遇等级(用工标准在劳务用工申请表上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实际市场价格控制):
(1)劳动强度较大,技术素质要求较高者,日工资待遇120-150元。
(2)劳动强度适中,技术素质一般者,日工资待遇90-110元。
(3)劳动强度一般,技术素质不高者,日工资待遇50-80元。
(4)更值人员日工资待遇20-40元。
(5)执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标准执行。
4、劳务使用
(1)在雇用劳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雇用条件人员禁止雇用。
(2)雇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务人员工资及其它有关待遇。
第二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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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