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XX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xxxx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xxxx年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xxxx年三月十日xxxx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营造便民的浓厚氛围,优化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县本级行政审批和服务(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的管理。第三条行政审批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简效能、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物价局、法制局和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第二章审批单位第五条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单位包括:
(一)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审批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第六条县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且未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单位要规范操作;上述情形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审批,与此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随即停止执行。第七条行政审批单位确需新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设定,得到设定的,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后实施。第三章审批方式第八条凡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审批事项,以及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都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实行集中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受理、授权窗口审批,一个地点收费”。第九条下列行政审批单位和服务单位必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和服务(含办证、收费,下同)窗口,分两批进驻。
(一)第一批进驻的单位为。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就业、社保、医保)、安监局(含煤冶)、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文广电局、教育局、卫生局(含卫生监督)、人口和计生委、水务局、工经委(含墙革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局(含运管、公路管理)、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城市管理局、盐业公司、烟草营销中心、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二)第二批进驻的单位为。人行、农业局、物价局、民宗局、司法局、粮食局(含贸易)、科技局。
(三)以上单位集中到大厅窗口审批的项目,由县政府办适时发文通知,被通知的单位要按时不折不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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