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机构改革中确保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的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5〕104号【发布日期】
2005-12-21【生效日期】
2005-1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机构改革中确保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的通知
(豫政办〔2005〕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目前乡镇撤并、临时人员清退、人员分流和定编定岗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进展顺利。但部分县(市、区)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也存在统计职能未予界定,统计责任未予落实等问题,不少被撤并的乡镇、统计人员调整的乡镇统计资料没有进行交接,存在着基础数据和资料毁弃散失的隐患。当前正处于统计年报工作的关键时刻,作为“十一五”发展依据的基期年报数据如果不能按时上报,或者出现严重失误,必将对各级政府科学决策造成重大影响。为了确保乡镇机构改革取得全面成果,进一步做好乡镇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重视基层统计建设,支持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努力从基层搞准统计数据。各级领导干部要维护和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统计职能,落实统计责任。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在乡镇机构中明确乡镇的统计职能,落实乡镇的统计责任。要落实好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统计工作任务,保证年报工作正常进行,不能因乡镇机构改革影响年报质量,更不能影响年报任务的完成。
三、乡镇政府必须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各乡镇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综合统计职能,落实统计责任,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工作。要把素质较高、具有统计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并认真搞好业务培训,确保2005年统计年报和今后统计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要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要做好被撤并的乡镇及统计人员调整的乡镇统计资料、统计设施的交接工作,防止统计资料散失或统计设施损坏。要根据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及时理顺统计工作关系,保证统计网络健全,统计队伍稳定,统计渠道畅通,统计信息不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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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督查处(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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