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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建议

一、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基本构成

预警机制是指能灵敏、准确地告示危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使机构能采取有关措施的一种制度,其作用在于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事故发生对生命造成的侵害、对财产造成的损失。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及其有关机制,能有效地辨识和提取隐患信息,提前进行预测警报,使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已成为现代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途径。

完善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是建立在预警系统基础之上,而预警系统主要由预警分析系统和预控对策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预警分析系统主要包括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系统、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系统、预测评价系统等组成。监测系统主要是预警系统的硬件部分,功能是采用各种监测手段获得有关信息和运行数据;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对信息的存储、处理、识别;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系统主要完成指标的选取、预警准则和阈值的确定;预测评价系统主要有完成评价对象的选择,根据预警准则、选择预警评价方法,给出评价结果,根据危险级别状态,进行报警;预控对策系统根据具体警情确定控制方案。其中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系统、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系统、预测评价系统完成预警功能,预控对策系统

完成对事故的控制功能。

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缺乏法律约束保障。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的明文规定,也未界定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主体责任不清。

2、专业技术支撑不足。由于我国安全生产预警建设起步较晚,安全生产预警专业技术人员较少,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零散,无统一技术规范、标准,专业技术支撑不足。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涉及到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建设等,安全生产投入相对较大,而安全生产投入产出效益难以精确计算,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对相当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吸引力不足。

三、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预警中的责任与义务,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能与权力,为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统一系统标准。建立生产预警机制的规范、标准或指导性意见,建立地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最终要实现生产经营单位与各级政府安监部门的预警系统联网对接,建立一套普遍适应的预警系统标准或规范是必然的选择。

3、建立健全预警机构。为保证预警机制高效运转,并切实2

达到对隐患正确辨识、防错、纠错、治错的目标,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预警机构和保证体系,才能保证完成从宏观管理、日常监控、收集各类信息到分析、判断、评价;从制定措施、监督实施到跟踪确认、彻底消除。这一整个过程必须保持紧密衔接,并相辅相成。

4、分步实施重点先行。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依托地区现有隐患自查自报系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系统间的对接、整合,分步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并在高危行业、烟花鞭炮、非煤矿山等重点监管行业先行试点,再推广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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