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鉴于近期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外泄,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要求公司所有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提高警惕,防泄密事件的发生,现就公司的保密工作要求及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树立忧患意识,保持高度警惕,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强化安全保密流程,提升防范能力,切实加强本部门的信息保密工作。
二、公司保密信息的范围如下:
1、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营销计划、产销策略、招商资料、上市资料、盈利、品牌等情况;
3、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费用预算、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上市相关资料及数据;
4、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设计款式资料、产品图纸、生产模具、各种图样图稿模板、生产制造工艺、工作方法、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公司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公司应用和生产的,及其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商业合作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上述保密范围及公司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公司所有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三、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公民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四、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1、公司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属公司,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公司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2、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授权、工作需要,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公司的任何客户资料、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使资料、物品脱离公司之控制。
3、公司工作人员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公司的设计资料、工艺说明、培训资料、客户档案、公司运作方法、公司价格、经营战略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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