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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法角度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大亚湾司法局

黄小波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纷纷成立了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专项负责普法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明确目标,给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民主法治的含义和意义

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她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雅典宪章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能让我们避

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人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民主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观念,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具有特定的含义。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源于梭伦变法,至亚里斯多德时已经基本理论化。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对应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发展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法治主张:国家和统治者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个公民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任何机构如果违法,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国家与个人是一律平等的。资产阶级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把法治与民主结合起来,把这种法治思想主张用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固定了下来。应当说,这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民主与法治对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民主就不能给人民以广泛的自由,就不可能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因而社会也不可能大踏步的前进,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可能大幅度地提高;然而,一个国家,一个美好社会的建立,在严格意义上讲,法治也犹为重要,要是没有法治约束下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纵观我国的历史,尤其是经历文化大革命洗礼的中国,民主与法治还是把双刃剑,又是天砰上的两个法码,不可偏废。

二、我区农村民主法治的现状

摸清情况,对症下药,才能惩前毖后,达到预期的效果。当前,我区农村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以下情况:

(一)村民权利义务意识存在偏差

通过长期以来的普法工作的开展,我区村民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面对征地拆迁、出嫁女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村民敢于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到各街道办信访维稳中心、区信访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反映相关情况,表达利益诉求。这在一方面反映出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自身权益保障有了更深的认识,体现了我区之前普法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但另一方面,从具体情况的处理来看,部分村民对法律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工具性利用的阶段,只是片面关注对自身现实利益有帮助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条款的存在误解,有的甚至是故意曲解,以偏概全,对有关自身义务的规定则有意规避,认识不清,甚至以不清楚不知道为由来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如此维权,只会导致信访案件量的不断增加,而无益于问题的根本解决,而且有悖农村法治的进步,农村社会建设的精神。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是学习法律必须树立的基本观念,也是每一个人心中最朴素的理性认识,只有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应用,才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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