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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__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解答】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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