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台休息休假制度(初稿)
第一篇:湖南广播电视台休息休假制度(初稿)(本站推荐)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管理制度—休息休假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休息休假制度(初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频道员工的休息休假管理,结合频道实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频道正式聘用的全体员工(不含临时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条假期规定:
一、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1.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生育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4.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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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晚育假30天。
5.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频道病假规定办理。
6.员工必须在怀孕期的前三个月内向部门负责人及公共事务部报告,并附医生开具的怀孕证明。
7.男员工可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时间为10天之内。
8.生育假、护理假时间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3天的丧假。
1.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但需要请假的,按频道事假规定处理。
2.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四、探亲假。凡是在频道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频道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五、病假。在频道连续工作超过1年的最多能请病假3个月,台龄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1个月,但总数不超过24个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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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1.员工因病需要停工治疗者,应持有效病假证明,如无有效病假证明而擅自休息的员工,将作旷工处理。
2.员工如因病连续2天(含)以上缺勤时,需向公共事务部门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历卡及病假单,方可被视作病假。
3.连续病假期间内的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病假。
六、年假:
1.享受条件。员工在频道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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