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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错误 申请人应担赔偿之责

第一篇: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应担赔偿之责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应担赔偿之责

作者:李云

发布时间:2003-07-1815:00:36打印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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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和中外合资宜昌某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由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吴某的损失人民币13860元,被告中外合资宜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于2000年6月共同出资注册组建宜昌一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1月4日,高某以原告欠其债务为由向宜都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被告中外合资宜昌某化工有限公司用其价值42.2万元的设备提供担保。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将原告吴某在宜都某公司20万元的租赁押金予以冻结。但法院开庭审理后,却依法驳回了申请人高某的诉讼请求。至2002年1月4日原告的资金被冻结达14个月之久。原告吴某认为由于被告高某滥用诉权,申请查封、冻结了原告的巨额流动资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查封期间的损失。

法院认为。依据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文书足已认定被告高某申请冻结原告吴某资金的行为是错误的。被告高某滥用诉权,被告中外合资宜昌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冻结原告资金达14个月之久,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赔偿标准应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评析: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使财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待胜诉后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但由于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出保全,案件尚未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查明了申请保全理由充分,应予保全,也不能保证申请人一定胜诉,因此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就本案来看,申请人高某以吴某欠其债务为由向宜都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中外合资宜昌某化工有限公司用设备提供担保,法院审查后,将吴某在宜都某公司20万元的租赁押金予以冻结符合法定诉前保全的程序。但是,由于申请人申请错误,吴某的资金被冻结达14个月之久,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是本案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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