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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农经管字〔1998〕第7号

各市(地)农业局:

为做好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根据省领导批示,省厅起草了《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进行布置。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陆续展开。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到期的合同中有56%延长了土地承包期。但是,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不少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有偏差,怕出乱子、怕麻烦。二是续签合同进展缓慢。目前全省仍有44%的到期合同没有进行续签。三是政策执行不到位,续签的合同期限短四是“两田制”推行面较大五是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难以得到严格执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有关延长土地承包期的精神,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土地承包期必须延长三十年的原则。凡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即中发〔1993〕11号文件下发后)已经进行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续签的,但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工作,直接将承包合同的期限延长到30年;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再进行30年的承包合同续签工作;合同已经到期但尚未续签的,这次必须本着再延长30年的原则搞好合同的续签;以前没有签订合同的,这次一律要签订合同,承包期一定30年不变。

二、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核心是“稳定”,不准随意打乱重新划分现有的承包关系。只要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绝大多数群众基本满意的,应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的承包土地严重不均、地块过于零碎、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成员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先作小调整后,再签订30年的承包合同。小调整主要是个别农户之间的调整,调整时,应妥善解决原承包户对土地投资的补偿。要保护好耕地“附着物”。耕地的附着物应本着“物随地走”的原则,合理确定价值给予补偿。

三、坚持“机动地”不超过5%的原则。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再留“机动地”,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面积的5%的限额以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机动地的使用和经营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多数群众的意愿,不得仗权仗势经营和发包。

四、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和用途。凡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发包的,不要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对于那些经多数群众认可、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实行以村为单位发包的,要保持稳定,不再改变。要保护好耕地,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未经批准,自行改变用途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集体应收回原承包土地,另行发包。

严禁荒芜土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有权收回死亡绝户、外适户的承包土地及抛荒两年以上的承包耕地。

五、不得加重农民负担。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桑园、鱼塘、山林、“四荒”承包项目以外,其他的土地,无论如何承包,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对于少数地方不顾客观条件、违背群众意愿,借搞“两田制”随意抬高承包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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